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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1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在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的贸易融资额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包含的额度种类与金额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 (币种、金额大写)的贸易融资总额度。
2、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图标“□”中画“√”并在“ ”处填列具体金额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
□ 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甲方在申请开立单笔信用证时需交纳不低于信用证项下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 %的保证金。在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提供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融资的条件下,单笔进口开证项下的押汇金额最高不超过付汇金额的 %。
□ 进口代收押汇额度:
进口代收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进口代收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进口代收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代收金额的 %。
□ 汇出汇款押汇额度:
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汇出汇款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汇出汇款金额的 %。
□ 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 出口托收押汇额度:
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在本单项额度项下,出口托收单笔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汇票或发票金额的 %。
□ 出口T/T押汇额度:
出口T/T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T/T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单笔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扣除进口商预付货款及定金后的发票金额的 %。
□ 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
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 开立保函授信额度
开立保函授信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立保函授信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本单项额度项下,开立每笔保函需交纳不低于开立保函金额 %的保证金。
3、 本条第2款中乙方同意提供的各项额度称为“单项额度”。各单项额度限额之和可以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贸易融资总额度限额。但是,在第二条规定的任一单项额度的使用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占用的该类单项贸易融资额度不得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该单项额度的限额;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占用的各类单项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贸易融资总额度限额。
4、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贸易融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相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5、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1、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时,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如需继续使用额度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3、有关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在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项下因已发生的融资或授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或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到任何影响和限制,甲方仍须按照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
第三条 有关业务的界定与额度的适用范围
1、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开证授信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免收部分/全部保证金的便利,免收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部分占用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甲方在申请开证的同时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押汇业务。就本协议而言,进口信用证押汇系指甲方为履行其向乙方申请开立的进口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乙方提出融资申请,乙方经审查后同意于付款到期日代甲方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部分/全部款项,甲方于押汇到期日向乙方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
2、进口代收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进口代收押汇系指甲方为履行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乙方提出融资申请,乙方经审查后同意于付款到期日代甲方对外支付进口代收项下部分/全部款项,甲方于押汇到期日向乙方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
3、汇出汇款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汇出汇款押汇系指甲方为履行进口贸易合同中采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乙方提出融资申请,乙方经审查后同意于付款到期日代甲方支付部分/全部款项,甲方于押汇到期日向乙方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
4、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出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或同意提供的一种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基础的有追索权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5、出口托收押汇
就本协议而言,出口托收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对客户提交的托收单据进行审核,在符合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由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在未收妥国外银行付款前的短期融资。
6、出口信用证贴现
就本协议而言,出口信用证贴现系指应甲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贴现率有追索权地从甲方买入经国外银行承兑/承诺付款的信用证项下票据或债权的行为。
7、出口T/T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出口TT押汇系指,在甲方与境外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订单)中约定采取赊销作为出口结算方式的条件下,当甲方发运货物并出具以进口商为抬头的商业发票后,在收到进口商的全额货款以前,由乙方提供的一定比例的短期贸易融资。
8、开立保函授信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开立保函授信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保函时,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免交全部/部分保证金的便利,免收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部分占用开立保函授信额度。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本协议第一条所称的“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多次循环使用的单项额度;所称的“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可循环使用(可在最高限额内一次或分次使用)的单项额度,分次使用的情况下,每次叙做业务时予以扣减单项额度,直至单项额度为零,不得循环使用。
2、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具体业务应符合乙方的规定,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第六条第2款列明的书面业务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资料供乙方审核。乙方在对甲方的具体业务审查后,有权决定对某一具体业务是否需追加保证金或降低融资比例,并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该笔业务或拒绝甲方的该项融资申请。
3、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甲方使用,即构成甲方对乙方之负债。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银行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乙方关于贸易融资及授信、银行结算、贷款等的有关规定使用本协议项下之授信额度。
5、甲方在本协议授信额度期限内申请开立信用证、保函或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汇出汇款押汇、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贴现及其他类型的融资,如果信用证、保函的有效期或押汇/融资到期日在相应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三个月,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相应的单项额度。如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单项额度办理业务,则有关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因该授信/融资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的任何影响和限制。
6、如甲方需要调剂使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单项授信额度,或者需要在本协议及其他授信协议项下调剂使用额度,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并由甲乙双方签署相应的额度调整补充协议。
第五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1、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用的押汇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3、融资逾期的罚息利率。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4、垫款的利率。甲方申请乙方开立的信用证或保函项下发生垫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乙方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及/或复利。
5、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额度管理费(本条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 2、不适用),按总额度的 %计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与本协议相关的账户管理、收付汇跟踪、头寸调剂等综合性服务;
(2)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6、甲方履行付款/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账户中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或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实时汇率牌价加点进行折算。
对于甲方的出口收汇款项,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或甲方要求进行结汇时,结汇汇率按照结汇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实时汇率牌价加点进行折算。
第六条 使用授信额度需要签署的协议
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应与乙方选择适用或者签署以下相关附件或申请书:
1、经过双方协商、修改、同意适用的下列附件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下列附件,图标“□”中画“√”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对于双方未明确约定适用的附件,如本协议项下对该附件所适用的业务/产品赋予了相应的额度,则该附件对甲方双方同样适用)。对于适用的附件双方无需另行在相应附件上签字、盖章,任何一方不得因此而对附件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 附件(1):用于开立信用证业务。
□ 附件(2):用于进口押汇业务。
□ 附件(3):用于出口押汇业务。
□ 附件(4):用于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
□ 附件(5):用于开立保函业务。
2、下列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的结算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其中《进口押汇申请书》和《出口融资申请书》须由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1)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2)修改信用证申请书。
(3)进口押汇申请书(用于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押汇)。
(4)出口融资申请书(用于出口信用证/托收/TT项下押汇或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
(5)开立保函申请书/提货担保申请书。
(6)修改保函申请书。
3、在单项授信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七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甲方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授信额度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交相应单项授信业务的申请书;
2、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办妥叙做单项授信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5、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6、甲方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保证金全部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7、《综合授信协议》或本协议中规定的有关担保合同或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8、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9、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第九条 甲方义务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在使用授信额度的过程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
2、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费用和因甲方违约造成的汇差损失;
4、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第十条 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担保:
1、本协议依据双方之间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 )而签订,是《综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即具体业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授信或融资。
2、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若以抵押或质押为担保方式,或者同时以抵押、质押两种形式担保,应当依法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定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属合同。担保文件名称为 ,编号为 。
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文件变为无效,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以担保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定期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果甲方已经或将与本协议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4、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疑地通知乙方;
5、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与甲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7、甲方同意:甲方以存放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的存款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甲方在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费用等;
8、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或取消
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1、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2、乙方认为市场或所涉及行业出现重大负面消息;
3、乙方认为国家、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某种限制性政策对或者可能对本协议涉及的产业和行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4、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5、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确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款当天乙方确定的汇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或者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授信提供其他担保;
4、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
5、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6、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本协议项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国际惯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八条 公证(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2、不适用)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到 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 方承担。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乙方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2
授信人: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甲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受信人: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元整(含美元_______)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
(1)贷款:人民币________元(或美元________元)
(2)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__________元;
(3)银行保函: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________(美元________)。
第2条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的人民币及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乙方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业务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__________)。
第二章授信期间
第3条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
第4条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5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1)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a、本合同项下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开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种类的保函。
b、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保函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出开具保函的申请。乙方要求甲方开具保函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__________银行保函申请表(代保证书)》(下简称“《保函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与甲方书面要求的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对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额度的项目或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
d、在具体办理每笔保函业务时,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请表》并出具保函后,即将保函授信项目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结清的保函统一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e、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申请的保函所涉及的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合同、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保函审批程序,对乙方的保函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如果审核未获通过,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其下属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还乙方。
g、对于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余额明细表作为依据。
(2)免保开证额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开证额度时,须逐笔填制《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及时对外开证。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单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承办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后,必须在甲方收到单据之日后六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办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做好有效签章,并注明相应付款账户的账号。如果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时间办理付款、承兑手续,视为乙方同意办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依照相关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该笔款项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加其他应付费用。如对外拒付,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应不迟于距甲方支付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款项划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账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币买汇付款,须提前办妥一切买汇手续。
e、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额度除外)限于乙方主营并且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业务。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甲方已经对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信用证款项纳入本合同的授信额度。
(3)保函垫款或信用证垫款
a、如果发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项目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以向保函受益人偿付,但甲方在扣划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b、如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款不足以偿付保函受益人索偿的款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存入上述账户,并由甲方直接扣划;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将相应存款存入账户或者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c、对甲方垫付的任何保函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除此以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垫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d、乙方保证对甲方为其开出的信用证按期履约付款。若乙方违反本约定,使甲方发生垫款,则甲方在相关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构成乙方对甲方一项单独的债务。如垫款币种非人民币,则甲方有权自主以该币种在垫款发生当日的银行卖出价折合成人民币作为该笔债务的本金,乙方保证对此不提出异议。乙方除有义务向甲方偿还垫款金额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垫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逐日计算。
e、如自甲方垫付信用证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约定向甲方清偿垫付金额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f、如信用证发生甲方垫款,甲方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物,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货物滞留所垫付或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海关所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第二、因逾期申报和缴纳关税所征收的滞报金以及海关收取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因逾期提货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第四,其他相关费用。
(4)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
a、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提供每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正本和合同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乙方在申请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前须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附该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c、每笔汇票开出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续费,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d、汇票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甲方。
e、甲方对乙方的每笔承兑申请进行审查,如乙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购销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或者购销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出承兑汇票,并终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f、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不足部分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逾期贷款。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并终止本合同项下所有剩余额度的使用。
g、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其他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授信类别、使用期限、使用金额等。甲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乙方再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
第6条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本金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甲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约定,否则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中依法约定。
第9条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合同或协议为准,但乙方一起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如果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履行。
第11条除有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意对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调整。
第12条对乙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或其下属公司的同意,并且甲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3条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14条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15条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16条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取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
第17条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营业地更换,应在更换或改变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8条按时偿还授信资金的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还款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当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的约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则按结算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折价计算。
第19条如甲方依照本协议及具体协议之约定扣款时,乙方承诺甲方享有本协议第13条所约定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如果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开立的银行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产品对外支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偿还,并且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章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20条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甲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授信项目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4)乙方作为当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债务;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6)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资不抵债;
(7)发生据甲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乙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第21条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担保
第22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简称“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章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3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争议和解决
第24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附则
第25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条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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